软件产品认定
软件产品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0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申请续延。
软件产品认定标准
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登记。
办理时间及流程
1、申报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材料受理部门。
2、材料受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汇总并报送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3、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在每月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送到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注:如遇双休或节假日,则在规定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申报截止日。
软件产品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或软件专利证书等;
5、由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如软件产品有销售,提供相应销售发票。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4、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